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需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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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某某检测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恩施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4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原告李某某经人介绍入职被告某某检测公司担任业务经理,工作职责为业务宣传、洽谈等内容,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在职期间,被告某某检测公司给原告李某某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发放了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的工资50000元及提成工资1500元。2022年2月18日,原告李某某以被告某某检测公司降低工资待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离职,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后,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0000元。

裁判结果

  本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照法律规定,被告某某检测公司未与原告李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向原告李某某支付二倍工资。故判决被告恩施某某检测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某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50000元。

典型意义

  长期以来,因规避法律责任或不懂法,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对“未签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进行了惩罚性规定。本案依法判决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心存侥幸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起到了警示作用,为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