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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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西峡县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西峡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4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被告西峡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21日,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为水果、蔬菜种植及销售;花卉种植、食用菌种植、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等。2020年2月5日,原告赵某某到被告公司工作,任职运货司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赵某某月均工资2700元,2021年后工资为3179元/月;2022年3月20日原告因伤情请假未果,双方均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赵某某认为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故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自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裁决被告支付给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500元。

裁判结果

  西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起止时间为2020年2月5日至2022年3月20日,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西峡某公司经与原告协商一致,均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故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工作时间为2年零1个月,按照以上法律规定,被告西峡某公司应支付原告的经济补偿金为2.5个月工资,被告西峡某公司辩称应按实发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经济补偿金应为3179元/月×2.5月即7947.5元,原告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自2020年2月5日至2022年3月2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西峡某公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赵某某经济补偿金7947.5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西峡县某公司认可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故在本院确认双方自2020年2月5日至2022年3月2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双方均同意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西峡县某公司支付赵某某经济补偿金有法律依据。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所作贡献的积累给予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体现了劳动法律对公民生存权的保护,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