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死者张某奎于2019年7月到被告西峡某机械公司工作,具体工作为该公司熔炼车间工人,月工资5000余元不等,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7月20日被告西峡某机械公司与张某奎签订了个人劳务合同。2022年2月14日7时许,张某奎上夜班结束下班回家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四原告作为其近亲属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张某奎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为由向西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西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四原告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原告诉至本院,引起本案纠纷。
裁判结果
西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奎与被告西峡某机械公司虽然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根据法庭调查,张某奎自2019年7月起一直持续在被告处工作至2022年2月14日。期间一直在被告熔炼车间工作,接受被告工作纪律制度的约束,被告西峡某机械公司按月发放工资,且给张某奎制作有工作服装、工作牌等,以上均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虽然双方2021年7月签订的合同名义为劳务合同,但双方之间本质系事实劳动关系。关于原告主张的拖欠工资,经法庭查明,被告西峡某公司仍拖欠张彦奎工资数额为14434.5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向张某奎近亲属即四原告支付该工资。关于四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张某奎因交通事故死亡,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四原告主张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以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风险:1.存在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2.存在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3.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即丧失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员工的权利;4.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易得到保护;5.可能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罚。因此,用人单位在用工时,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意义在于:首先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督促对方按劳动合同的书面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其次也是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定依据,是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有利于及时化解纠纷解决矛盾;最后有利于相关部门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有效监督,规范用工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