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工伤保险待遇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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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四川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来源:西峡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4日  阅读量:4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7日,原告陈某某入职被告四川某建筑公司,岗位为人工挖桩,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按计件发放,每立方200元,下月5-10日发放工资。2020年12月30日23时许,原告陈某某在工作期间掉落深桩基井摔伤,送往某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1月2日出院,支付医疗费6066.46元;2021年1月2日至1月28日在西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6天,支付医疗费35430.8元,出院诊断结果:1.腰椎多发骨折并脊柱失稳、椎管狭窄、不全瘫;2.右侧肋骨骨折、肺挫伤;3.腹部损伤等。2021年5月12日,西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四川某建筑公司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6月1日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某本次受伤为工伤。2021年12月16日,南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陈某某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后原被告双方因工伤待遇问题协商未果,原告陈某某于2022年1月5日向西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因未联系上收件人,文书无法送达为由,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不服不予受理决定,提起本案之诉。

裁判结果

  西峡法院审理认为,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均予以签字盖章,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劳动合同签订后,陈某某服从四川某建筑公司安排进行工作,接受公司的管理,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陈某某在劳动过程中因工负伤且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被告某建筑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交纳工伤保险费,故原告应享受的各项工伤待遇应由被告四川某建筑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四川某建筑公司赔偿陈某某工伤保险待遇343595元。

典型意义

  赔偿工伤保险待遇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进行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故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另外,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我国社会保险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虽然主要为了保障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事故后能及时得到救济,但这种规定也有利于用人单位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赔偿的方式减轻负担,并能倒逼用人单位加强工伤预防工作,降低伤亡事故发生率。因此,依法及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看似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但实际上是一种既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企业减轻负担,规范管理的双赢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