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伤医疗期作为认定停工留薪期的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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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平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4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汪某某在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建的项目工程工地某号楼外空坪协助塔吊机吊混凝土材料时,右手中指被卡入吊钩钢丝绳与滑轮之间并受伤。事故发生后,汪某某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手中指末节掌侧皮肤缺损,住院19天。汪某某出院后,于同年8月26日返回项目工地上班,并领取了某建设工程公司发放的当月工资。之后,汪某某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被认定为伤残十级。2021年1月,汪某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汪某某遂提起诉讼,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

裁判结果

  浦城法院一审判决: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汪某某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赔偿费用145359.43元。宣判后,某建设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主张其已经支付了汪某某2020年8月26日后的工资,无需再行支付同时期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南平中院认定汪某某有权在停工留薪期内同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典型意义

  审判实践中,工伤劳动者的停工留薪期多数是按照地方性立法或者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受伤部位及疾病作为治疗时长的期限予以统一认定,即以工伤医疗期作为认定停工留薪期的基准。因个人体质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工伤劳动者在伤后治愈时长存在差别,时常存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前已经全部或者部分恢复劳动能力的情形,加之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劳动者往往会选择提前返岗工作,此时劳动者所应获取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与停工留薪期工资交叉重叠,继而产生是否存在竞合及具体适用问题,目前法律规定对此尚未予明确。本案中,法院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保险待遇属性,及其与劳动报酬的获取前提、劳动者返岗工作的目的、社会效果三个方面考量,认定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前恢复工作,无需经用人单位同意,且有权获取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及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的福利待遇,依法保护了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