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杨某某在某建设公司承包的项目部工地工作时,第三人鸿辉公司的泵车发生倾斜侧翻将杨某某左手手腕压伤,杨某某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劳动部门认定,杨某某的伤情属于工伤。杨某某以鸿辉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武夷山法院判决鸿辉公司支付给杨某某医疗费等赔偿款。之后,杨某某以其遭受工伤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某建设公司支付杨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工伤保险待遇款。某建设公司对该裁决不符,向法院起诉主张杨某某的损失已经由鸿辉公司予以赔偿,某建设公司无需再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款。
裁判结果
武夷山法院判决:某建设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杨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护理费,共计38464.51元。宣判后,某建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平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工伤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有社会保险性质;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失包括财产性损失及非财产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从二者的请求权基础和法律规定来看,在劳动者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有权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本案中,杨某某在取得第三人鸿辉公司的赔偿后,仍然有权要求某建设公司给付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