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综合考虑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劳动者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客观上是否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违规行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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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平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4日  阅读量:5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6日,黄某某与某商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雇请黄某某为公司安防员,合同期1年,并约定如果黄某某与顾客争吵,则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22年3月21日,黄某某在上班时按照政府和某商贸公司的要求查验健康码时,因顾客不理解而与顾客发生争吵。当天,某商贸公司以黄某某与顾客吵架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的规定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之后,黄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某商贸公司向黄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某商贸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顺昌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某商贸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由某商贸公司支付给黄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对劳动合同的即时解除权,但该权利不应成为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借口”,应当综合考虑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劳动者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客观上是否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违规行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这样更有利于平衡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和谐稳定的用工关系。本案中,黄某某作为公司的安保人员,按照当时的政策,其要求顾客在公共场合查验健康码的行为系其本职工作,虽在查验过程中发生了“与顾客争吵”的情形,但实际上并未给某商贸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故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认定黄某某不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某商贸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相应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