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9月,某修缮公司为其承包的修缮工程项目办理了工伤保险。2019年10月14日,某修缮公司将该工程的屋面、墙体及地面施工项目发包给王某荣,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由王某荣负责。之后,王某荣雇请王某芳做工,约定工资为200元/天。2019年11月,王某芳在施工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落地面而受伤,后被送医治疗。2019年12月4日,某修缮公司与王某芳补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按劳取酬、按天计算工资,聘用期限为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30日。2020年1月20日,浦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芳为工伤。2020年12月11日,南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王某芳为伤残四级。某修缮公司对该结论不服,申请再次鉴定。2020年3月17日,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王某芳为伤残六级。之后,某修缮公司与王某芳就是否保留劳动关系及伤残待遇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引发诉讼。
裁判结果
浦城法院生效判决:一、保留王某芳与某修缮公司的劳动关系,王某芳退出劳动岗位;二、某修缮公司支付给王某芳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伤残津贴等款项;三、某修缮公司从2022年1月开始每月支付王某芳伤残津贴待遇,直至王某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日止;四、某修缮公司立即配合王某芳向浦城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伙食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待遇及损失的赔付手续;五、驳回某修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王某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对劳动者权益的倾向性保护是我国劳动理论及实务的基本要旨,用工主体责任存在的本意是通过这一形式对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行最低限度的保护,实际是法律拟制出的利益平衡条款。用工主体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关系;二、实际施工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同时承包方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三、劳动者实施的是承包人名下的项目。本案中,某修缮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王某荣,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某修缮公司应作为承担王某芳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法院判决由某修缮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同时警示用工单位违法行为的风险,促进社会形成依法规范用工的氛围,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