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依附性、从属性或者隶属性,是判断劳动关系的核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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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平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4日  阅读量:31

基本案情

  黄某某于2017年到某电器行从事空调安装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是按安装空调的数量计算,从60元/台至350元/台不等,无保底工资,上、下班时间由其自己决定,空调安装结束后即可下班,旺季或有空调安装时就上班,淡季或没有空调安装时就不用上班,黄某某随时可结算领取工资。2019年11月14日某电器行帮黄某某投保了《家电行业雇主险》。2020年6月22日黄某某安装空调时从三楼坠落受伤,治疗后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劳动关系无法确认,未予认定。黄某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黄某某与某电器行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22日期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某电器行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武夷山法院一审判决:某电器行与黄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宣判后,黄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平中院二审判决:一、撤销武夷山法院一审判决;二、确认黄某某与某电器行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本案属涉新型用工模式且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能否认定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而引发的纠纷。根据传统劳动关系理论,劳动关系从本质上看,除了要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外,用人单位还须对劳动者具有用工管理权,双方形成人身及财产上的从属关系。因此,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依附性、从属性或者隶属性,是判断劳动关系的核心要件,认定劳动关系时,应以人身从属性为主,以财产从属性为辅。同时还应当从双方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进行判断。本案中,黄某某在完成具体安装空调任务的时间方面并没有自主权,其任务完成与否、效果好坏由某电器行考核,劳动成果的质量由某电器行承担风险与责任,其工作地点亦由某电器行指定,故无论是人身还是财产方面,黄某某都体现出了对某电器行的从属性,应认定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