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职权调查取证认定工资单效力,确保群体工资争议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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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4日  阅读量:41

案情介绍

  申请人丁某、徐某、周某等25名劳动者于2019年至2022年陆续进入我市某私立幼儿园工作。自2021年11月起,该私立幼儿园因股东变更引发矛盾,新股东过度干预工作,导致幼儿园经营不善,师生大量流失,濒临破产,拖欠25名劳动者2022年4月至6月工资未支付。25名劳动者遂于2022年7月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了律师参加仲裁庭审。庭审中,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工资单不予认可,表示工资单系申请人自行制作,仅有申请人代表丁某的签字确认,丁某虽然在2021年10月25日受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瞿某授权委托负责处理幼儿园工作后,但于次日即2021年10月26日在微信工作群内表达辞职意愿,故丁某已无法代表法定代表人瞿某行使任何职权,不再具有工资单的签字审批权,因此授权委托书和由丁某签字确认的工资单应均属无效。对此,申请人表示,被申请人仅截取微信工作群内部分聊天内容,10月26日当天,法定代表人瞿某再次在微信群明确丁某仍负责幼儿园的相关事务。

  为查明案件事实,仲裁委依职权向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瞿某进行了询问,瞿某表示授权委托书确系其本人向丁某出具,丁某虽曾于2021年10月提过辞职申请,但因其未同意,故丁某实际未离职,仍旧负责处理幼儿园的事务。

处理结果

  仲裁委依法支持了25名劳动者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的请求。

案例评析

  群体工资争议因其劳动者人数较多、情绪易激动等特点,对公正、及时、妥善处理纠纷有着更高的要求。工资单是追索工资报酬争议中的关键证据,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工资单中并未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而仅有申请人代表丁某的签字,因此丁某是否具有工资单签字审批权以及工资单是否有效,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因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瞿某又未参加仲裁庭审,为查明案件事实,仲裁委依职权向该私立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瞿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得知瞿某向丁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委托书还载明全权委托丁某处理幼儿园各项事务。另外,用人单位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虽主张该委托书为无效授权,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异议主张,故仲裁委对用人单位的异议主张不予采纳,并认定由丁某签字确认的工资单真实有效,可以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

  让劳动者获得劳动的尊重和幸福,是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劳动报酬,即使面临股东纠纷、经营不善等困境,也不能波及劳动者的工资利益。仲裁委在处理群体工资争议时,将以公正高效为原则,依法及时有效保障劳动者工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