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管理岗法定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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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路桥公司与瞿某劳动争议案
来源:重庆三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4日  阅读量:52

裁判要旨

  在施行劳动合同制后,企业内打破了各种不同的身份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应当根据其现工作岗位来确定,不再按照职工身份确定退休年龄。职工属于管理岗位还是非管理岗位,应根据企业内部管理岗位的分类和职工档案等材料进行综合认定。在企业内,管理岗位的女职工正常退休年龄是年满55周岁,非管理岗位的女职工正常退休年龄是年满50周岁。

基本案情

  瞿某(1972年4月18日出生)于2005年5月至2010年7月在垫江收费所工作,因单位改革于2010年8月被安排在某路桥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瞿某2012年12月前系某路桥公司安全养护部职员。2012年12月25日,某路桥公司文件任命瞿某为安全养护部部长。2022年6月23日,某路桥公司作出并向瞿某邮寄《通知》,该《通知》载明“请您于2022年7月20日前办理退休相关手续,并在7月1日前移交相关工作。公司将在2022年7月20日起暂停发放一切工资待遇”。瞿某于2022年6月24日收到该《通知》。某路桥公司从2022年7月20日起停发瞿某工资。瞿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提出如下仲裁要求:1.某路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至年满55周岁退休为止;2.某路桥公司补发2022年7月20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瞿某不服该决定,遂诉至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请求:1.判决确认某路桥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违法;2.判决某路桥公司继续履行与瞿某的劳动合同直至瞿某年满55周岁时止;3.判决某路桥公司补发自2022年7月20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时止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法院裁判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某路桥公司作出的《通知》违法;某路桥公司继续履行与瞿某之间的劳动合同至瞿某年满55周岁之日止;某路桥公司向瞿某支付2022年7月20日至安排瞿某上班之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某路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职工属于管理岗位还是非管理岗位,应根据企业内部管理岗位的分类和职工档案等材料进行综合认定。根据某路桥公司的任命文件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瞿某的职务性质属于管理人员,岗位性质属于管理岗位,瞿某的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某路桥公司作出的《通知》含有终止其与瞿某的劳动合同的意思,不符合法律规定。瞿某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某路桥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其应当向瞿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至安排其回单位上班之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