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应当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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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某与重庆某建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4日  阅读量:18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这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工作岗位的调整应当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不得存在恶意。用人单位恶意调岗遭到劳动者拒绝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旷工为由,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

基本案情

  喻某于2013年入职重庆某建材公司从事化验员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人事变动,2021年11月7日,重庆某建材公司对喻某作出调岗通知,将喻某从化验员的技术岗位调至生产车间收捡报废砖,从2021年11月8日开始执行。喻某拒绝到岗。2021年11月11日,重庆某建材公司作出通知,认为喻某拒绝服从公司安排,未到岗工作,视为自动离职处理,并将通知书张贴在厂区大门口。喻某遂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重庆某建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作出后,双方均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喻某从2013年入职重庆某建材公司后一直从事化验员工作。重庆某建材公司于2021年11月7日对喻某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由化验员调整为收捡报废砖,从技术岗位调整为杂工。重庆某建材公司对喻某调岗具有恶意,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调岗遭到喻某拒绝后,重庆某建材公司以喻某不服从公司安排、未到岗工作为由,解除与喻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据此,法院判决由重庆某建材公司支付喻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