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已主张侵权赔偿不能再主张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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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富与中交某集团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来源: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4日  阅读量:12

裁判要旨

  本案系超龄人员主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后,再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首例案件。超龄人员因工受伤既有权通过认定工伤的方式主张工伤赔偿,也有权通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二者构成请求权竞合。当超龄人员选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方式维权并被生效判决确定后,其再行主张工伤赔偿的权利即行消灭,故超龄人员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并不必然获得工伤赔偿。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成某富(1957年9月6日出生)在中交某集团公司承建的某建筑工地上担任杂工时不慎受伤并被送医住院治疗。成某富于2020年3月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受理后中止。成某富于2020年5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中交某集团公司承担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一审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了成某富的诉讼请求。成某富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3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并予以了改判,判决由中交某集团公司支付成某富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共19620元。该判决生效后,中交某集团公司予以了履行。

  2021年3月31日,人社局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52号)第二条之规定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成某富受伤属于工伤,由中交某集团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后重庆市永川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成某富劳动能力伤残为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2022年3月,成某富再行向法院起诉,要求中交某集团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超龄人员因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时,其既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提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也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二者构成请求权竞合。本案中,成某富属于超龄人员,其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的终审判决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双方之间基础法律关系及相应的权责已然确定。现成某富就同一损害事实依据上述判决后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再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属于请求权竞合的情形,该权利已经消灭,遂判决驳回成某富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成某富提起上诉,二审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