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产假期间应用人单位要求提前到岗上班,并不意味着放弃产假权利,更不意味着放弃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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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某中心小学校劳动争议案
来源:重庆二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4日  阅读量:8

裁判要旨

  劳动者产假期间应用人单位要求提前到岗上班并不意味着放弃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已享受生育津贴为由拒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该期间劳动报酬的,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冯某某入职某中心小学校从事幼儿教育工作。双方每年签订聘用合同,冯某某最后一期聘用合同期限至2021年8月25日。2021年2月25日,冯某某自然分娩生育,某中心小学仅批准冯某某60日产假。2021年5月6日,冯某某应某中心小学要求到校上班。2021年6月28日,冯某某通过微信群表达出下学期将离职的意愿。冯某某在秋季开学后未再返校上班和续签聘用合同。冯某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某中心小学支付其产假期间上班的劳动报酬。

法院裁判

  劳动报酬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劳动者产假期间应用人单位要求提前到岗上班,并不意味着放弃产假权利,更不意味着放弃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生育津贴与劳动报酬属不同法律性质,不能相互取代。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已享受生育津贴为由拒付劳动者产假期间上班的劳动报酬。女性劳动者承担着孕育后代的社会责任。在国家鼓励生育的政策背景下,用人单位支付女性劳动者产假上班期间的劳动报酬,既是尊重劳动权亦是保护生育权,符合公平正义和公序良俗。冯某某产假期间应某中心小学要求到岗上班理应获得相应劳动报酬。人民法院遂判决支持了冯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