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欠缺正当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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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营销顾问公司与谢某某劳动争议案
来源:重庆二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4日  阅读量:6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享有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管理和员工行为的用工自主权,但该权利不得滥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欠缺正当性合理性,劳动者因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15日,谢某某与某营销顾问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约定,若谢某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谢某某同时适用公司制度和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和决定,两者冲突,优先适用前者。公司《员工奖惩办法》规定,员工奖惩遵循适度、申诉等原则;处罚分经济、行政处罚两种;顶撞客人影响公司名誉或上班时发生口角影响工作的给予经济处罚;一年内记过三次、记大过两次严重违纪的给予除名。谢某某被派遣至某房产公司营销接待中心担任房产销售置业顾问。2022年10月11日,谢某某以值班为由拒绝为某业主帮忙搬运物资,双方发生两次口角致使某业主投诉。次日,某房产公司作出处罚通报,以服务意识不到位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为由给予谢某某记过,责令其向某业主致歉并作检讨。因谢某某拒绝致歉及检讨,某房产公司于同月24日再次作出处罚通报,以拒不执行公司文件、挑战公司管理制度、打破公司管理底线、性质极其恶劣为由给予谢某某记过。另某房产公司曾于同月18日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一业主车位纳入超配车位名单为由给予谢某某记过。同月28日,某营销顾问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年度累计受到三次记过处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为由将谢某某予以除名。后谢某某仲裁要求某营销顾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作出后,某营销顾问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谢某某与某营销顾问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谢某某同时适用某营销顾问公司和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决定,若谢某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某营销顾问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但不能因此认定用工单位某房地产公司可随意行使对谢某某的处罚权。针对谢某某与业主发生口角的情形,某房产公司未依据《员工奖惩办法》给予经济处罚而是给予记过处分,明显加重处罚,有违适度、公平、合理原则。在谢某某拒绝不当处罚决定的情形下,某房产公司未保障其申诉权再次给予记过处罚亦有违公平、合理原则。某房地产公司对谢某某不当行使处罚权系企业通过执行规章制度滥用自主管理权的行为。某营销顾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同意某房产公司对谢某某的处罚行为,故认定某营销顾问公司以谢某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