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缴纳并约定作为欠款支付的协议无效——杜某与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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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南川法院、重庆三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4日  阅读量:7

裁判要旨

  参加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意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不在其权利自由处分范围之内,无论其采取何种方式与用人单位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额转换为其他款项,因该行为既损害其个人社会保险利益,也侵害了整个社会保障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基本案情

  杜某原系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双方于杜某离职时签订协议,约定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杜某支付因杜某放弃2016年3月至离职时的社保缴纳。协议还约定,杜某配合公司到社保部门办理放弃社保等手续后,公司分期支付相关费用。待支付完毕后,双方基于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全部结清,杜某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向公司主张基于劳动关系的任何权利。嗣后,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杜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约定的上述款项,南川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以双方约定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属无效为由,判决驳回杜某要求公司将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诉讼请求。2022年,杜某向社保机构代缴了公司欠缴的社保费。后,杜某以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立即向其支付社保费25893元。重庆市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认为杜某提出的仲裁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杜某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关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公司将费用直接支付给杜某的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但公司确未替杜某缴纳2016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共计25893元(包含单位应缴纳的部分和从杜某工资代扣代缴部分),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杜某合法的社会保险权益。现杜某已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了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费25893元,杜某关于由公司立即支付其垫付的社会保险费25893元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支持,遂判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杜某支付25893元,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