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向某在位于重庆市丰都县的某水泥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2019年5月14日,某水泥公司以向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三辆矿车受损为由对其停工调查。停工期间,某水泥公司决定派向某限期前往位于内蒙古的甲公司出差,协助从事输煤巡操员工作。向某以该工作与原驾驶员岗位不符,工作地点由重庆变更至内蒙古,属于对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的单方变更,要求安排回原岗位上班。2019年8月21日,某水泥公司以向某未服从公司出差安排连续旷工为由,解除与向某的劳动关系。向某不服向丰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某水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其不支付向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停工期间工资共计4.25万元。
裁判结果
丰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水泥公司在对向某停工调查期间安排向某前往位于内蒙古的甲公司出差从事协助输煤巡操员工作,该出差工作与向某在某水泥公司当地长期从事驾驶员工作不符,其以向某未服从公司安排到甲公司出差、连续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遂判决某水泥公司支付向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停工期间工资共计4.25万元。后某水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一经约定,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本案中,某水泥公司因与向某发生劳动纠纷,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以出差的方式安排向某到1000里之外的内蒙古从事输煤巡操员工作,不属合理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其行为实质就是惩罚劳动者,严重侵犯了向某的合法权益。某水泥公司以向某未到岗属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判决支持了向某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人民法院通过裁判对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随意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明确劳动合同是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是维系劳动关系的稳定器,双方均应当信守合约并严格遵守。若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任性毁约,必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