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对员工所受工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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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诉王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来源:重庆丰都县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4日  阅读量:44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7年8月4日注册成立了个体工商户(未取字号),经营范围为白酒的生产与销售。2019年3月,陶某到该个体工商户工作,具体从事酿酒杂工。其间,王某未为陶某参加工伤保险。2020年8月13日,陶某在工作中受伤。陶某所受伤害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为王某个体工商户。陶某经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伤残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后陶某对仲裁裁决书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王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4.16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丰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陶某在王某个体工商户从事酿酒过程中所受的伤害,已被行政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本案王某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无字号,依法应由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王某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并就陶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责任。丰都法院遂判决王某支付陶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1.8 2万余元。后王某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王某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并领取营业执照,成为个体经济组织,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本案王某的个体工商户虽未取字号,但不影响与其聘请的工人陶某建立劳动关系,因此陶某依法享有劳动法上的劳动权利义务。王某个体工商户未为陶某购买工伤保险,王某作为经营者理应承担陶某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责任。本案通过裁判,明确了个体经济组织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对于促使个体经济组织合法用工,依法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