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的应当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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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诉某实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重庆丰都县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4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14日,向某入职某实业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其间,某实业公司未为向某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21年11月4日,向某以某实业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歪曲事实、恶意调岗降薪为由,解除与某实业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缴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同时支付经济补偿、失业保险待遇等3.71万元。

裁判结果

  丰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向某入职以来,某实业公司客观上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向某以其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某实业公司依法应当向向某支付经济补偿,并赔偿向某解除劳动合同后不能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损失。丰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实业公司赔偿向某相关损失3.01万。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基本生存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本案中,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并缴纳社保费用,劳动者有权依法解除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及赔偿失业保险待遇等损失。人民法院通过裁判对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依法支持了劳动者通过合法手段保障自身权益的行为,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