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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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制药公司诉刘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重庆丰都县法院、重庆三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4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刘某入职某制药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期限、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2021年10月18日,刘某以某制药公司无故拖欠9个月工资未发放为由,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刘某申请仲裁,请求某制药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欠付工资和奖金。丰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由某制药公司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欠付工资及奖金。该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丰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付出劳动有权获取劳动报酬,且其工资报酬维系着其本人及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以此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因此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是其首要法律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或者理由故意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某制药公司拖欠刘某工资的事实客观存在,刘某以其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某制药公司请求不支付经济补偿主张不予支持,判决某制药公司支付刘某经济补偿及欠付工资、奖金共计3.8万余元。现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劳动者付出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该项权利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具有重要意义。用人单位在享受劳动者付出劳动价值的同时,也应当履行向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报酬的义务。本案中,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但用人单位无故未按约定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其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人民法院严格审查认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报酬行为违法,依法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尚欠报酬及因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经济补偿,支持了劳动者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同时也对用人单位违法拖欠劳动者报酬的行为亮明态度,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的劳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