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虚假讨“薪”行为,依法应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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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陵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3日  阅读量:8

案情简介

  花某、胡某等19人持加盖有甲公司印章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的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逾期利息。法院经过审理发现,花某、汤某等5人并非甲公司的员工,因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借贷等其他债权债务,花某等人为达到将来在甲公司破产清算时能够优先受偿的目的,便与甲公司串通,将借贷等普通的债权伪装成职工工资债权提起诉讼。另有顾某、胡某等7人虽是甲公司员工,但顾某等人贪图利益,故意隐瞒诉讼前甲公司已结清欠条工资的事实,仍然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工资。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花某、汤某等人与甲公司恶意串通,为达到在破产债权中优先受偿的目的,将普通的债务伪造成职工债权,顾某、胡某等人故意隐瞒已发放案涉工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判决驳回诸人的诉讼请求。针对花某、胡某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二人进行了罚款。

典型意义

  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交真实的证据。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助推了社会失信与道德滑坡,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