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周某在甲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20年3月,周某下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同等责任。经人社部门认定周某死亡为工伤。后周某之子周某某、妻子孙某提起工伤赔偿诉讼,甲公司认为周某某每月领取了政府残疾人补助金,且每月从其亲戚公司领取1000元左右的工资收入,有经济来源,其不应当支付周某某抚恤金,即使需要支付抚恤金,也应扣减周某某每月领取的残疾补助金和工资收入。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某系残疾人,政府每月给予的补助金是对残疾人生活的基本补贴,是政府关爱残疾人群体的惠民措施,并不能作为减轻单位承担责任的理由。而周某某经鉴定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从其亲戚公司所获1000元左右收入并不属于提供正常劳动而获得的劳动报酬,是否具有稳定性无法确定,此收入更多带有亲戚间的帮扶性质,我们对于这种亲戚之间乃至社会人员对残疾人弱势群体的关爱和物质帮助行为本应大力鼓励和弘扬,而不能因为社会给予了帮扶,反而减轻供养人的责任,如此那对于残疾人群体来讲,这种社会帮扶将失去应有作用。法院最终未采纳甲公司意见,判决甲公司每月支付周某某抚恤金。
典型意义
该案能够立足于《工伤保险条例》设立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立法精神,充分认识到政府给予的残疾人补助金、亲戚资助金本质上具有帮扶性质,上述款项的取得不能被视为享有一定的生活来源,从供养亲属抚恤金中予以扣减。本案例很好地宣扬了国家对残疾人的关怀政策,并引导社会公众建立起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