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虚假学历、工作经历入职被解除劳动合同不享有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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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陵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3日  阅读量:6

案情简介

  甲公司在某网站发布招聘信息,招聘生产主管,要求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机械和机电一体化专业,五年以上机械加工和组装工作经验,有精益生产管理理念等要求。2021年12月,王某投递了简历,简历中称具备招聘的学历要求,及在大型国企担任车间主任多年,甲公司遂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5月,甲公司公司发现王某不能胜任工作,经查询得知王某学历及工作经历均不实,遂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后王某主张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给付赔偿金。庭审中王某承认其学历证书系通过参加了网上培训,由网上教育培训机构发放,工作简历系其编造。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用工理应尊重双方的选择权,劳动者工作经历及学历是用人单位衡量劳动者是否符合聘用条件的前提和关键因素,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相关情况,劳动者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用人单位自身情况。本案中,甲公司招聘的生产主管属于管理岗位,在学历、专业、工作经验、工作年限上均设定了相关要求,而王某在不具备应聘条件的情况下,采取伪造工作经历、提供虚假学历方式,以欺诈手段使甲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甲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主张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并支付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都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自身的学历、工作经历、身体健康等情况,用人单位亦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薪酬、福利待遇等,方能建立起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否则,即使以欺诈方式暂时获得工作,一旦被发现,劳动合同也会被认定为无效。该案例也提醒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加强对劳动者提供的材料的审查力度,避免后续产生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