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要求离职劳动者签订“空白”合同劳动者拒签可主张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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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陵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3日  阅读量:11

案情简介

  王某系江苏某保安服务公司员工,2020年4月1日向单位提出离职,单位口头同意,但要求王某工作至2020年4月15日。离职后王某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王某提供劳动合同一份,该合同首页记载双方当事人的自然状况、合同末页有劳动者王某签名,其余应填写的内容均为空白。单位抗辩2020年4月1日王某已在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上签名,王某上交合同后,又于2020年4月5日利用上班的机会“盗走”,故单位不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作为一项惩罚性规定,立法目的是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用工的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对双方间权利义务进行固定。本案中,双方确认王某于2020年4月1日提出离职申请,单位于当日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其签订合同的目的并非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为在劳动者离职前,防范诉讼风险,规避单位未签订合同责任。用人单位辩称王某擅自取走合同的行为为盗取,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在合同上盖章。仲裁委认为,王某取走用人单位未加盖印章的合同,是出于自身保护的被动行为。该行为可能是导致合同未能由用人单位盖章的原因,但即使用人单位盖章,合同必备条款的缺失,实质是双方未能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在王某已经提出离职时对其施压,迫使王某签订空白合同,依法依事实均应视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对于王某主张的二倍工资应当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劳资双方在签订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作出规定,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空白劳动合同”,违背签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亦反映用人单位对法律规范和劳动者权益的漠视。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要求签订空白合同时,一定要保持警惕,劳动者有权拒签空白劳动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