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规章制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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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陵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3日  阅读量:9

案情简介

  刘某2019年6月入职某电器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基本工资=(12元/小时×6.7小时+18元/小时×1.3小时)×26天=2700元。工作时间约定:每日工作8小时(其中6.7小时为正常上班,1.3小时为加班),每月工作26天,并且约定刘某需按工厂规定时间上班、加班。刘某入职时还签字确认了单位提供的相关制度,制度规定内容包括:职工月工作满26天及以上的,每天在前述工资标准基础上增加48元加班工资,如月工作不满26天或满26天但拒绝公司其他加班安排或另请事假的,则按不满天数或请假时间扣罚综合奖励每天100元,拒绝加班安排每天合计扣罚综合奖励200元。刘某申请仲裁主张11月基本工资及加班工资。

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日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6个月内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本案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8小时,但在合同约定及规章制度中,将工作日8小时拆分为正常工作时间6.7小时+延时加班时间1.3小时。合同约定导致劳动者每周工作满5天,但工作时间仅被计算为33.5小时。因未达到法定工作时间40小时,周六需要继续工作6.5小时。此外,合同将周六加班约定为延时加班,单位仅按150%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用人单位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休息权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刘某11月基本工资及加班工资3072元。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但需满足一定的生效要件。若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损害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加重劳动者责任,免除或减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相关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对劳动者不产生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