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与某地产顾问公司因解除劳动关系引发争议。双方签订三份合同,第一份合同期限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第二份合同期限为2017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2018年4月1日双方签订合同一份,落款时间为2016年11月1日,合同期限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地产顾问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微信通知王某合同到期后按原合同约定内容续签合同,王某未回复。2019年11月1日地产顾问公司邮寄书面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王某亦未作回复。地产顾问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王某对倒签合同效力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地产顾问公司劳动合同到期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地产顾问公司11月15日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终止合同并主张赔偿金。
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包括期限在内约定内容进行变更或对合同进行变更,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应当认定变更后的协议合法有效,确认双方2018年4月1日倒签的劳动合同效力,对王某主张的违法终止合同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订立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社会生活、市场条件以及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自身发生的变化,导致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就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增减。通过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使劳动合同适应变化发展,从而保证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在无证据证明合同变更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下,变更的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