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关联公司对劳动者交叉用工均应成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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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铜山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3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为三家关联公司,实际负责人王某某。孟某某亦为上述三家公司的股东。2017年至2018年,孟某某和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联系工作。甲公司为孟某某出具在职证明并间断性向孟某某发放工资。同时孟某某于2017年开始与丙公司商谈产品设计、工资及网上经营等工作,代表丙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丙公司向孟某某分次转款数百元至上万元,备注为淘宝备用金、工资等,丙公司的相关文件显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董事长处签字。孟某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登记,后因退工原因进行了就业注销。孟某某在不同时间段分别参加甲公司、乙公司企业职工保险。孟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共同支付其工资、赔偿金以及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三公司认为孟某某是其中两家公司的股东,属于挂名在甲公司交的社保费,实际没有任何劳动关系,发放的工资属于股东补助。

法院裁判

  经过证据分析并查询社保缴纳记录,孟某某在2016年12月至2021年4月期间与三家公司交叉存在劳动关系。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王某某,孟某某的股东身份并不当然排除其与三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三家公司应共同对孟某某承担劳动合同义务。遂判决上述三家公司共同支付孟某某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合计104055元。

法官说法

  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有时会存在人事、用工、财务方面的混同,劳动者也会因为工作原因在不同时期被安排至不同的关联公司工作,甚至在同一时期被安排至不同的公司从事不同的工作。此时一般会由不同的单位进行管理并发放工资,甚至多家公司同时管理、同时发放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频繁更换劳动合同用工主体、让劳动者签订空白劳动合同等不规范用工甚至违法用工的情况,会出现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混乱、用工主体不明等情况,发生纠纷时让劳动者弄不清具体用工方。对此劳动者应增强维权意识,及时保留考勤、工作等方面的证据,以便日后出现纠纷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