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因自身疾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损失应由用人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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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铜山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3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30日,权某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甲公司未为权某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1月16日,权某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绞痛、不稳定型心绞痛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若干。出院后不久,权某以甲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理由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甲公司赔偿医疗费损失等。

法院裁判

  甲公司未为权某缴纳社会保险,致使权某无法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亦无法核算出医疗保险基金对其住院费用应承担的金额,遂判决甲公司赔偿权某医疗费损失。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其应尽的基本义务,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有损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还有损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过错。因此,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即使系因自身疾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损失,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用人单位仍需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