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前,公司股东招用的劳动者,在公司成立后,劳动者与公司之间并不必然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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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铜山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3日  阅读量:11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3日,郭某招用张某从事快递运送工作,2021年9月23日,郭某与案外人李某成立了甲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货物运输、装卸搬运等,郭某担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工作期间均由郭某个人通过微信支付工资。后郭某与张某产生纠纷,郭某不再让张某上班。张某遂起诉甲公司,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

法院裁判

  张某在2013年9月13日经郭某招用,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虽然甲公司在2013年9月23日成立,但没有证据证明郭某系在行使甲公司的职权,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知道甲公司的存在,遂判决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请。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属于特殊的合同类型,合同的成立亦需要双方存在合意为前提。如果劳动者不知道用人单位的存在,其不可能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为证明劳动者知道用人单位的存在,劳动者可以从用人单位发放地载明其标志的工作服、信笺、办公用品、考勤表、工作证、微信聊天等方面予以举证,否则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建立劳动合同的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