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日,魏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甲公司内。后甲公司的经营地址被政府部门征收,甲公司需要搬迁。魏某以离家较远为由不同意到甲公司新的经营地点上班,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魏某自此不再到甲公司处上班,甲公司多次发函要求魏某上班未果后,便停止为魏某缴纳社会保险。后魏某起诉到本院,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等。
法院裁判
自魏某离开甲公司后,甲公司从未向魏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认定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对魏某主张的经济赔偿金不予支持。但在甲公司搬迁后,魏某未再去上班,甲公司多次发函未果后停止缴纳了魏某的社保,双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支付魏某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因政府拆迁导致经营地点发生变化,属于因客观原因变更了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明示。在双方均未明确表示解除劳动合同且双方又均不再履行劳动合同,应当对劳动合同的状态进行认定,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符合双方的心理状态,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