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离职证明即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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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Y公司因无离职证明引发的劳动争议一案
来源:广陵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2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两年前,王某入职Y公司工作。王某以Y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该公司在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继续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后,王某入职N公司,该公司要求王某出具与上一家工作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王某多次要求Y公司出具离职证明,遭拒绝。N公司因王某不能提供与上一家工作单位的离职证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其后,王某又向Y公司提供了另一家公司的录取通知,表明新公司需要离职证明,请Y公司出具,仍遭拒绝。王某无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Y公司赔偿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的损失。仲裁委终结审理后,王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Y公司不及时为王某办理离职手续,导致王某在再次就业时无法办理入职手续,影响了王某的再就业权益,王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因Y公司不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存在相应的工资损失,对于该部分损失Y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就业人员同时兼任两份以上工作,或者担心就业人员和原单位还有未了结的涉及劳动关系的事情,为避免风险要求就业人员提供离职证明。因此,离职证明是劳动者再次求职的有效凭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从用人单位离职后,出具离职证明即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如不履行此义务,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从Y公司处离职后,多次要求Y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均遭拒绝,影响了王某再次就业,使王某产生了相应的收入损失,王某因此要求Y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实务中,不乏有用人单位存在错误理解,以为单位辞退劳动者其需要出具离职证明,劳动者提出离职的单位不用出具离职证明。本案提醒用人单位,不管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还是劳动者提出离职,出具离职证明都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用人单位不得置之不理。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为保障自己的权益避免损失,应当立即拿起法律武器,要求相关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出具,亦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律程序要求用人单位出具,并要求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