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收到医疗保障行政机关支付的劳动者生育保险待遇后拒绝支付给劳动者的,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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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渝中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2日  阅读量:5

案例索引

  (2022)渝0103民初22918号

裁判要旨

  女职工在生育后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医疗保障行政机关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到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女职工支付。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占有该款项并拒绝向女职工支付的,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向女职工支付。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杨某某与重庆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重庆某公司为其办理了生育保险。2021年3月15日,杨某某生育一子,产假三个月。2021年6月,重庆市荣昌区医疗保障局向重庆某公司的账户支付了杨某某的产前检查费300元、生育津贴14894.93元,合计15194.93元。用人单位收到该笔款项后拒绝将该笔款项向杨某某支付。杨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重庆某公司向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合计15194.93元。

裁判结果

  女职工生育时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依法为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的,在女职工生育时,其享受的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基金向用人单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女职工支付。本案中,杨某某与重庆某公司在2019年4月建立劳动关系,公司为其办理了生育保险。2021年6月,杨某某生育一子。在医疗保障行政机关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到用人单位的账户后,经杨某某多次催告,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向杨某某支付。故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占有该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向杨某某支付。人民法院遂判决由重庆某公司向杨某某支付生育保险待遇15194.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