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胡某2020年7月在某建工集团公司承建的建设项目工地上班,从事泥工工作。2020年9月20日上午,胡某在抹顶灰时因需要搭凳子,在钉凳子的过程中使用手持电锯时不慎被电锯锯伤左前臂、腕及小指。2021年5月20日,经工伤部门认定胡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2021年9月9日,眉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胡某伤残情况为捌级。胡某与某建工集团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提起诉讼。本案中的某建工集团公司是案涉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人。某建工集团公司又将案涉建设项目的劳务分包给了四川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建工集团公司依法以案涉建设项目投保了建筑工伤团体险。本案中,人民法院查明在诉前,胡某、某建工集团公司、四川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已签订赔偿协议,人民法院遂追加了四川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第三人四川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2022年5月31日前赔偿胡某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00000元。
典型意义
为了一次性解决纠纷,人民法院主持三方进行调解。经过充分释法说理,告知各方虽然在诉前达成赔付协议,但并未履行,协议中还存有显失公平的情况;此外,胡某作为农民工已受到了伤害,且还需要通过诉讼来逐步主张权利,也给农民工造成诉累。某建工集团公司明确表示愿意按程序配合胡某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第三人随即表示同意提高赔偿金额,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的调解,一方面使得农民工胡某及时得到赔偿,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明晰了在建筑行业中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与建设项目中农民工的关系,同时提醒用人单位要依法为劳动者投保工伤保险,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也进一步降低用人单位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