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计件工资应具备有效质量检测条件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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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重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眉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2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宋某自2020年10月起在重庆某公司从事测绘工作至2022年5月离职。工作期间,公司未与宋某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了工资计件单价,并约定工作成果合格交付公司时支付70%工资,剩余30%待项目发包方验收合格后发放。公司未对职工确定劳动定额,也未规定上下班及考勤等制度,宋某为初中文化水平,公司为宋某培训不满一周即安排其独立开展测绘工作,公司所有员工中仅一人具备测绘员资格。宋某将测绘成果交付公司后公司一直以大部分工作成果无法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支付报酬。后宋某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公司起诉请求不向宋某支付剩余劳动报酬。本院经审理判决公司向宋某支付劳动报酬。

典型意义

  计件工资制通常指按照生产的合格产品数量(或作业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报酬而非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报酬的一种工资制度。计件工资制鼓励多劳多得,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需要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如有明确的方法计量产品数量,有明确的标准以确认产品的质量,并需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本案中公司要求对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但其并未依法合理确定劳动定额,缺乏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基础。同时,公司聘请宋某从事测绘工作,测绘成果不同于一般工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难以快速有效验证检查。公司为宋某培训不满一周即安排其独立开展测绘工作,属于其内部管理不当,测绘成果不合格的责任不应由宋某承担,公司应当对宋某的全部劳动成果承担报酬支付责任。本案对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进行了规范,确定实行计件工资应具备有效质量检测条件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为基础,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计件工资制加重劳动者义务以逃避劳动报酬支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