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徒工与企业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仁寿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许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来源:眉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2日  阅读量:20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被告许某经人介绍到原告仁寿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学习吊车驾驶及操作技术。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每月不定期通过微信转款或由他人转交3600元给许某。2021年4月5日,许某在工地上受伤,于2021年5月5日出院。在许某住院期间,原告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原告法定代表人李某于2021年下半年每月向许某转款3600元。另,许某未取得操作吊车所需的B2驾驶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非专业的吊车培训机构,许某虽不具备吊车操作人员所需的B2驾驶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不能单独从事吊车工作,但其在原告处学习吊车操作过程中,根据公司安排,跟随吊车师傅学习吊车操作,接受师傅的工作安排及吊车业务培训,协助师傅工作且提供一定的劳动,在工作中遵守原告的管理制度。原告每月定额发放3600元工资,说明许某提供的是有偿劳动。因此,许某学徒期间与原告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遂判决原告仁寿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学徒工与企业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分析,即应通过双方主体资格、管理模式及业务范围综合认定。本案中,被告许某虽系仁寿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学徒,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具备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作为学徒的许某提供的劳动是仁寿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许某在工作中接受仁寿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劳动管理,遵守仁寿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工作规定。仁寿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按月向其发放劳动报酬,证明许某提供的是有报酬的劳动。在许某受伤后,公司仍按上班时的劳动报酬标准发放报酬。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了劳动关系,故本案中,即使是学徒,双方仍形成了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