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9月,梁某某入职某电路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12月,公司为梁某某重新安排工作岗位,梁某某不同意调岗并办理离职手续。后梁某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工资等共7.64万余元。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梁某某自2011年至2014年在深圳与5家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自2021年3月起在梅州与6家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均通过仲裁或诉讼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裁判结果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梁某某与用人单位维持劳动时间短,频繁更换用人单位,提出赔偿理由相对固定,在多家用人单位发生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其有别于一般劳动者。其行为存在以劳动仲裁及诉讼收入为生之嫌疑,有违劳动法和民法典中的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在法律上应给予否定性评价,遂判决驳回梁某某的诉讼请求。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个别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弱、用工不规范等管理漏洞,故意制造劳动争议以获取额外利益,是典型的“劳动碰瓷”行为。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亦有悖于劳动法立法初衷。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有效遏制“碰瓷式”维权,推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投资兴业的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