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调度员致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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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某华与汤某龙、北京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来源:梅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2日  阅读量:29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汤某龙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该三轮摩托车所有人是北京某公司)调度共享单车时,与凌某华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凌某华受伤住院治疗。《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汤某龙负主要责任,凌某华负次要责任。后凌某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汤某龙、北京某公司等共同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裁判结果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江西某公司聘请汤某龙从事单车调度工作,按月支付服务费,并与天津某公司约定调度员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由其承担责任。现汤某龙在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伤,属职务行为,应由江西某公司承担责任。案涉无号牌电驱动三轮车所有人北京某公司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依法判决北京某公司与江西某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共同赔付10.30万元给凌某华,江西某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外赔付1.60万元给凌某华。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合理认定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单位的责任,推动健全新业态用工综合治理机制,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平台经济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