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劳务公司承包梅州某房地产项目工程。2021年10月,冯某松在为该工程工作时不慎从施工架摔下受伤。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冯某松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用人单位为劳务公司。经鉴定,冯某松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务公司向冯某松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但劳务公司认为其已将工程转包给周某,不承担冯某松的工伤保险责任,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
裁判结果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案涉劳务公司应承担冯某松的工伤保险责任。依法裁定驳回劳务公司的申请。
典型意义
工程建设项目经违规转包、分包后,工人往往因难以理清层层转分包的关系而找不到用工主体,寻求司法救济困难重重。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判决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实现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律制度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