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6月至2019年11月,张某伦向某建筑劳务公司、某建设集团承包梅州某小区部分非主体“批灰墙”工程,并将该劳务转包给孙某武班组。在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张某伦与建筑劳务公司、建设集团结算工程款并挪作他用。2020年9月,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张某伦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支付工人工资。后张某伦采取逃跑、藏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孙某武等19人劳务工资共60.89万元。
裁判结果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张某伦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拖欠的工人工资,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张某伦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将犯罪所得退赔给各被害人。
典型意义
劳动报酬是务工人员维持生计的基本保障。本案中,被告人采取逃匿手段拒不支付工资,既侵犯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又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人民法院严厉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充分发挥司法保护民生的职能作用,为市场秩序的稳定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