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广州某节能科技公司录用蔡某,主要负责工程设计、监理、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等工作,入职后蔡某被安排在湛江某大学内工作,主要是解决校区内50多栋学生公寓的热水供应问题。2021年9月,蔡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以公司未发放当月工资为由,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起诉,请求支付工资和奖金等。
裁判结果
审理过程中,广州某节能科技公司提供《2021年度岗位考核办法》,内容为规定用户对用水、维修的投诉,经查实属于报修超24小时未处理完成的,计为有效投诉一宗,影响个人使用的一般投诉每宗扣50元;影响集体使用的严重投诉每宗扣200元,在当月奖励金中核减。而蔡某受到57次投诉,应当在工资中核减2850元。法院审理认为,考虑到蔡某一个人负责50多栋学生公寓的热水供应问题,工作强度较大,而且无法确认核实是蔡某的一次行为导致多次投诉还是一次行为导致一次投诉,难以判断广州某节能科技公司《2021年度岗位考核办法》关于扣除奖励金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因此,对广州某节能科技公司请求核减工资不予采纳,并最终判决该公司支付蔡某未发放工资。
典型意义
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但仍需遵守公开、公平、合法和合理原则。判断用人单位的绩效考核是否合理,要从奖惩情况与工作内容、报酬是否对等来认定用人单位的考核是否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