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武于2006年9月入职湛江某研究中心,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2月31日陈某武离职。陈某武在离职后以单位名义分别自费补缴了2006年9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和2009年5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的个人及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其两次自费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应缴部分费用共计2万多元。陈某武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湛江某研究中心返还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及支付利息。仲裁支持陈某武诉求,该研究中心不服,遂向法院起诉驳回陈某武的上述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购买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湛江某研究中心未为陈某武缴纳社会保险费,陈某武为日后能够享受养老福利,先自行缴纳用人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其对自身权益进行救济而采取的措施,此举不能免除湛江某研究中心依法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责任,故法院判决湛江某研究中心应向陈某武返还所垫付的用人单位应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及支付利息。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用人单位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即使劳动者自行缴纳了双方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