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由经办机构直接支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连同本单位承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工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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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栓与山西某煤业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吕梁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2日  阅读量:5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武某拴入职山西某煤业公司工作,该公司为其自入职之日起缴纳了工伤保险。其月平均工资为6623元。2019年7月4日,武某拴在井下作业时被平板车上的溜槽刮到右手背导致受伤。事发后,及时去往山西省汾阳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为:左手背皮肤裂伤、右臂软组织损伤,住院10天,山西某煤业公司支付了全部医药费。

  2019年7月,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武某拴2019年7月4日受到的伤害系工伤。2020年3月,吕梁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认定武某拴的伤残情况为拾级伤残。2021年5月,吕梁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确认武某拴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武某拴因工伤治疗后,山西某煤业公司仍为武某拴发放2019年7月、8月工资、9月工资、10月工资共计13073元。2021年4月,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山西某煤业公司支付武某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合计74 749.4元,并解除劳动关系。

  另,2019年7月,武某拴入院时自述受伤原因为不慎骑摩托车摔倒。2020年5月26日,山西汾阳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变更2019年7月武某拴受伤原因为被平板车的溜槽刮到右手背致伤。后山西某煤业公司向中阳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提出理赔申请。2021年1月,中阳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作出说明,因武某拴提供的病历复印件中所述的工伤事故发生情况与工伤认定中描述的工伤事故经过不符,对山西某煤业公司提交的关于武某拴工伤待遇申请不予受理。后,双方因补助金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山西某煤业公司为武某栓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武某拴因工受伤并造成十级伤残的事实清楚,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武某栓工伤认定由中阳县劳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山西省汾阳医院病历记载的致伤原因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且事后汾阳医院出具了更正说明,中阳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以武某栓提供的病历复印件中所述的工伤事故发生情况与工伤认定中描述的工伤事故经过不符为由对武某栓的工伤待遇申请不予受理无法律依据。判决:山西某煤业有限公司向武某拴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221455元(已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予以抵减)并解除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吕梁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吕工伤险〔2015〕43号)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由经办机构直接支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连同本单位承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工伤职工。”本案中,山西某煤业公司已为武某栓缴纳工伤保险,山西某煤业公司可向武某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向中阳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申请赔付。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23)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3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