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3月白某东之父白某平进入山东某公司中阳某煤矿综采队工作,3月份工作5天领取工资1400元;4月份工作17天领取工资4369元,但并未参加工伤保险。2019年4月19日1时左右,白某平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经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白某平受到的伤害属于因工死亡。经吕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山东某公司一次性支付白某东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合计1 331255.2元。
白某平妻子杜某英患有尿毒症,经吕梁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白某平的父亲白某孝86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人的生活来源、日常生活均由白某平提供和照顾。之后,山东某公司与杜某英、白某爱、白某某、白某东、白某孝5人对白某平是否属于工伤、已经取得交通事故赔偿金能否获得工伤赔偿及受害人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问题产生争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平在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被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山西某公司没有为白某平参加工伤保险,白某平供养亲属父亲白某孝和妻子杜某英,二人均无劳动能力,二人供养费、日常生活均由受害人白某平主要提供和帮助,可以认定白某平生前向二人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白保平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山东某公司全部承担,而白某平现已身亡,故相关主张赔偿的权利由其近亲属杜某英、白某爱、白某某、白某东、白某孝5人依法享有。判决:山东某公司一次性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1331255.2元。
典型意义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7)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9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