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杨某华等人与广西某某锰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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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桂林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2日  阅读量:22

基本案情

  彭某、杨某华、瞿某军、瞿某勇、吴某禄、黄某群、何某等7人与广西某某锰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平乐法院做出的民事调解书已于2018年8月7日生效,但被告某某锰业公司迟迟未按生效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遂彭某等7人于2020年1月9日到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7个案件的申请标的总计为28万余元。

  该公司为县政府“工业振兴平乐”政策下引进的重工企业,平乐法院院党组对该系列案高度重视并作出指示,迅速成立执行专案团队,指定专人专办。主办法官立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公司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询,到被执行人公司银行对公账户有45万余元的存款。经过实地调查了解到因钢铁高库存、价格战的钢贸导致行业疲软,公司订单少,经营困难,已处于停工停产状态。如果单纯采取冻结强制措施,则会对公司采购原材料等持续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釜底抽薪”不如“留住青山”,执行法官改变执行思路,通过积极和人社局沟通联系,与某某锰业公司负责人于2020年1月6日召开三方座谈会。在座谈会上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释法明理,指出公司在本地发展享受财政优惠补贴政策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会在“企查查”、“天眼查”等APP上有案件痕迹将造成信誉影响等后果。人社局领导也表示申请人都是公司的科技人才,只有解决温饱问题才能稳住人心继续发挥人才的技术优势。经过三个小时会谈,被执行人表示,目前公司的确资金周转困难但也应有担当责任,作出表态积极筹款履行义务。最终,7位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0日得到全部工资并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

典型意义

  “民生无小事”,但核心企业发展关系是县域经济发展命脉,在处理涉民企执行案件中,平乐法院坚持“以人为本”“以和为贵”,审慎运用执行手段,坚持善意执行,调解优先,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巧合外力以解决执行案件的内部困难,既最大程度保护申请人切实权益,又避免强制执行给民营企业造成新危机,实现执行行为的社会效果、法治效果的高度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