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某琴与被执行人桂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龙胜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某琴依据龙胜各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的龙胜劳人仲字[2021]第17号仲裁裁决书,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核查,桂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龙胜分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被执行人桂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龙胜分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某琴双倍工资差额15912元。2.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139元。
执行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桂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龙胜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桂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龙胜分公司的银行账户、不动产等进行查询,查询到桂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龙胜分公司账户上有存款。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对桂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龙胜分公司的账户进行冻结后,划拨桂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龙胜分公司银行存款16051.00元(其中标的款15912.00元、执行费13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现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龙胜各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的龙胜劳人仲字[2021]第17号仲裁裁决书,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我院执行局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及时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在得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足够支付农民工工资,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划拨了执行案款。我院充分运用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快审、快结,打通农民工维权的最后一公里,让难走的讨薪路也有“终点”,切实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及时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