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质上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即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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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王某某劳动争议案
来源:大足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2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0日,原告某公司(甲方)与被告王某某(乙方)签订《劳务雇佣合同书》,被告王某某被安排到原告处从事搬运装车工作,原告向被告提供口罩和手套。工作由原告公司人员安排及管理,具体由原告通过微信群发布任务,工资由原告财务出纳按照计件进行发放,原告为被告购买了商业保险,被告在原告伙食团吃饭、住在原告安排的宿舍。2022年5月31日,被告在原告处将岩棉搬运装车过程中,从货车上摔至地面,导致左脚摔伤;被告摔伤后,原告的管理人员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医疗费用由管理人员支付。

  2022年9月27日,王某某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重庆市大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公司从2021年5月13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重庆市大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渝足劳人仲案字(2022)第514号仲裁裁决书,裁定王某某与某公司自2021年5月13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对该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般较为稳定,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劳动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人身与财产上的从属性,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务报酬,且劳务报酬往往一次性即时结清或按阶段支付。虽然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是《劳务雇佣合同书》,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被告吃住均在原告处,双方建立了一种较为稳定的用工关系,在用工过程中,被告接受原告的具体工作安排,在工作过程中亦接受原告的考勤,双方之间不仅仅是一种财产关系,更多的体现是一种从属关系,由原告在实际的工作中对被告进行管理和指挥。综上,原、被告之间具有人身上、经济上和组织上的从属性,双方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从2021年5月13日起实质上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二者的界限十分模糊,极易混淆。二者虽一字之差,但是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确实天壤之别。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最低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而劳务关系就不一样了,接受用工一方仅需支付劳动报酬而无需承担其他义务。在审判实践中,不仅要看劳动者与接受用工一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更要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本质属性来分析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本质区别在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接受用工一方具有人身上、经济上和组织上的从属性,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与接受用工一方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