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支付相应违约金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袁某诉某医院劳动争议案
来源: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2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某医院与袁某签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以下简称《规培协议》),录取袁某为该院规培学员。培训期间,该院承担袁某培训所需费用,并按规定发放生活补贴、工资待遇。袁某培训结束且通过考核后,须为该院至少提供6年的服务;如因袁某个人原因违约,其应全额退还生活补助、补贴及培训单位所提供的工资福利和相关一切开支费用。培训期间,医院向袁某发放培训津贴、住房公积金等共144548元。袁某完成规培后返回医院处上班。4个月后,袁某因个人及家庭原因离职,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裁判结果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袁某违反服务期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应当支付违约金。但《规培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包括了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项目,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应属无效。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培训津贴实际上是袁某培训期的工资,不应予返还。另一方面,虽然医院未能举证证明其所支出培训费用的具体金额,但综合考虑住院医师规培特性、规培人员收入、当地工资水平、财政补贴标准、实际服务期限等因素等情况,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酌情确定袁某向医院支付违约金50000元。

典型意义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内容之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依法应当支付相应违约金。同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法律保护。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违约金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应属无效,不得成为确定违约金的依据。本案的判决有利于督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遵守服务期约定,引导医院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