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奉某入职健某公司担任加工部作业员一职,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健某公司未给奉某购买社会保险。奉某与健某公司签订协议书,表明其本人不愿意参缴社会保险。由于工作中操作不慎,奉某左手被冲压机压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双方就工伤待遇发生纠纷后,奉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裁决健某公司向奉某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健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为奉某购买工伤保险是健某公司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并不能基于奉某不愿意参加而免除。奉某发生工伤事故后,健某公司应当向奉某赔偿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损失。故判决健某公司支付奉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说法
当下,一些劳动者对社会保障制度及法律法规并不了解,自身不了解缴纳社保的意义,亦不愿意缴纳社保。但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是其法定义务,且不论是否为职工缴纳社保,在职工发生工伤时,亦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