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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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1日  阅读量:14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65周岁的王某受聘到某清洁公司从事绿化养护工作,并签订了劳务合同。2021年5月,王某在上班期间死亡,经东莞人社部门依法认定属于工伤。事后,某清洁公司仅向王某亲属支付了各项费用共8万元。因不服劳动仲裁结果,王某亲属鲁某等人提起诉讼,请求某清洁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享有同等就业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王某的工伤已经人社部门依法认定并经法院生效行政判决确认,某清洁公司没有为王某购买工伤保险,王某的亲属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支付有关费用。故判决某清洁公司向王某亲属鲁某等人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差额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法官说法

  本案是依法保障超龄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典型案例。当前我国正加速步入老龄化社会,越来越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选择再度回归职场,继续为社会发挥余热。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障“银发打工人”群体的劳动权益,帮助解除老有所为的后顾之忧,让“银发打工人”勤有所获、劳有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