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前要负责追回货款吗?法院:变相转嫁商业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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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汕头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1日  阅读量:39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8月,吴某在汕头市澄海区某礼品厂从事销售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吴某负责跟进某客户与礼品厂之间的业务往来,客户货款由礼品厂投资者个人微信收款码直接收取。吴某离职时,礼品厂与该客户发生的货款总额为2.4万多元,礼品厂已收取货款1.2万元。离职当天,吴某在礼品厂提供的《欠条》上签名,《欠条》上载明,吴某经手客户欠款1.2万多元,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全部追回,否则由吴某承担全额赔款责任。因吴某未执行《欠条》内容,礼品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吴某支付赔偿款,吴某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澄海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在履职期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才应予以适当赔偿。本案中,礼品厂并未通过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明确销售岗位“先收款后发货”“赔偿未回收货款损失”等职责内容,客户货款由其投资人通过微信收款码直接收取,其也没有授权吴某决定是否发货,对其主张的货款损失也未向客户主张权利。涉案《欠条》实质上是将礼品厂正常的市场经营风险转嫁给吴某,违法公平原则。遂依法认定吴某无需向礼品厂支付赔偿款。

  礼品厂不服,提起上诉。汕头中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敲重点

  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前提,而违约损失赔偿责任不以违约方存在过错为前提。用人单位企图以民事关系掩盖劳动关系,转嫁商业风险的行为,违反公平原则,不合理地加重了员工履职责任。本案裁判依法准确认定双方纠纷性质,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